熟悉的配方?准百亿“富立天瑞”与招商证券成为被告......
- 来源:市场资讯
- 时间:2023-08-15 02:42:39
来源:券业行家
涉投资者适当性,准百亿私募富立天瑞与头部券商招商证券成为被告
在行家点评《开庭公告:华泰证券+添橙投资》等文后,又一家头部券商因为担任私募托管机构,被投资者告上了法庭。而这些案件中折射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值得行业深思。
(相关资料图)
连号诉讼似有隐情
日前,裁判文书网补充更新了两份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区法院)的“连号”诉讼案。
因合同纠纷,当事人董女士和赵先生分别将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立天瑞)和招商证券告上法庭。
要知道,富立天瑞是一家老牌私募机构。成立于2014年7月,同年10月即完成备案。目前存续产品28只,管理规模在50亿到100亿之间。
招商证券作为头部券商,在私募基金托管方面实力强劲。
其2022年报曾援引中基协和Wind统计数据称,托管外包业务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年末托管外包产品数量4.12万只,同比增长16.50%,规模3.47万亿元,同比下降3.84%。私募基金产品托管数量市场份额达22.32%,连续九年保持行业第一;WFOE产品托管总规模及新增WFOE产品数量位居证券行业第一,公募基金产品托管规模排名证券行业第二。并且连续第六年获《中国基金报》“最佳私募托管券商奖”。
一家准百亿私募,一家头部券商, 为何会成为被告?合同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关联机构曾经力推
在两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中,均提及一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恒宇天泽)。
两位投资者向法院表示,2017年8月,恒宇天泽山西分公司的理财师阎X向其推荐富立天瑞华商玉泉山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玉泉山三号”或“案涉基金)固定收益产品,期限12个月,投资金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收益8.4%,投资金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益8.7%,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收益9%。据投资者称,恒宇天泽总经理杨X也在投资者大会上宣称能够做到保本息安全。
或许是因为三方机构的力荐,2017年8月,两位投资者分别投资330万元和310万元,购买了案涉基金“玉泉山三号”。基金合同显示,富立天瑞为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为基金托管人。
这款产品在2017年6月备案,2018年6月到期后延期三个月。2018年9月终止并进入清算阶段。其后,富立天瑞相继发布清算/分配公告,截至2022年2月,已向全体投资者进行了七次分配。两位投资者收到的兑付款,仅相当于投资本金的5.67%。
两位投资者表示,富立天瑞与恒宇天泽等为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梁X通过富立天瑞向中弘公司提供融资,再通过盈泰财富云公司与融资方中弘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向盈泰财务云公司支付咨询费2268万元,涉嫌“恶意侵占投资人财产,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
行家注意到,富立天瑞与恒宇天泽,的确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穿透显示,富立天瑞与恒宇天泽唯一家股东均为北京恒宇晟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恒宇晟泽)。而恒宇晟泽的实控人梁越女士,在今年7月刚刚卸任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由孙太菊接任。目前,孙太菊仍是富立天瑞法定代表人。
令人疑惑的是,两位投资者并没有起诉基金销售机构,却将矛头指向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富立天瑞及托管机构招商证券。
那么,法院怎么看呢?
适当性为争论焦点
朝阳区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项:一是富立天瑞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二是富立天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是富立天瑞应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四是招商证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据本案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虽然两名投资者具有购买私募基金的投资记录,但相应投资类别、投资去向、投资期限及投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其既往投资情况不能免除销售机构对案涉基金的告知说明与适当推荐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富立天瑞通过依照基金合同披露定期报告等行为,已履行了信披义务。案涉基金合同明确载明:“管理人、托管人不对基金的盈利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亦在多处载明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投资者取得相应数额的投资收益,亦不意味着保证基金财产不受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投资者的指控于法无据。招商证券不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的情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因违反适当性义务,朝阳区法院做出判决:富立天瑞在“玉泉山三号”清算完成后,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金+利息-已分配款)承担赔偿责任。
限高执行红字提示
中基协显示,富立天瑞存在两条诚信信息:
一是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整改)。
二是异常经营。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的规定,富立天瑞处于异常经营状态(异常经营期间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备案申请、该机构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还有三条提示信息,分别是: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证监会辖区;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
行家据企查查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富立天瑞及法定代表人孙太菊,已相继收到了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金融法院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份限制消费令。
今年7月,富立天瑞两次被列入被执行人,执行金额分别为156.66万元和93.83万元。
近年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券商、银行和三方销售机构,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被监管处罚和投资者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卖者尽责,才能买者自负。这或许是对金融机构即从业人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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